刘哲律师
刘哲律师

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

服务更有保障

  •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
  •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
  • 收费合理标准
  •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
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全国

专业领域: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继承 人格尊严 互联网纠纷 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 其他 公司企业 医疗纠纷 保险纠纷

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

188-4168-7472

接听时间:08:00:00-23:00:00

当前位置:找法网 > 锦州律师 > 凌河区律师 > 刘哲律师 > 亲办案例

民间借贷纠纷

作者:刘哲  更新时间 : 2018-03-23  浏览量:1030

原告:张某某,男,19XX年XXX日出生,满族,农民,住辽宁省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哲,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朱某某,男,19X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职员,住锦州市。
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X月X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,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;二、从20151021日起按照年利率5.50%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(现暂计至511日利息为人民币1753.22元);三、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于201510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,有原、被告陈述及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佐证,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、明确。故被告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,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;原告系用保单借款,该保单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5.50%,该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,被告亦对利息无意见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5.50%给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,因被告系于20151023日收到借款,故利息亦应自该日起算。
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 二款(二)项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;

二、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自2015102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5.5%计算的利息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69元,由被告朱某某负担。


律师分享办案心得民间借贷关系日趋增多,催债方式多种多样,但本律师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但很多当事人认为程序繁琐、程序时间长,这些不是你顾虑的大问题。按照最新民法总则规定,借据凭证三年失效。律师建议有借据凭证在手,发现债务人有拖延履行、迟延履行、不履行等现象,尽快起诉处理。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利益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以上内容由刘哲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哲律师咨询。

刘哲律师 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全国

专业领域: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继承 人格尊严 互联网纠纷 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 其他 公司企业 医疗纠纷 保险纠纷

手  机:188-4168-7472 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: 在线短信咨询

(接听服务时间:08:00:00-23:00:00)

业务领域
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继承 人格尊严 互联网纠纷 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 其他 公司企业 医疗纠纷 保险纠纷
在线咨询